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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适用于进行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核燃料循环系统的各个单位;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