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厂界噪声超标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发布时间:2008-08-26 10:37:00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环函〔2008〕72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噪声源、还是企业厂界内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企业整体产生的噪声,应在企业厂界外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 12348-90)的规定进行监测。如果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厂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应对企业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
                                  2008年5月13日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