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5-11-02 10:22:29 信息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环函〔2005〕308号 |
|
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两者均属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工地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工地 噪声 排污费 函 |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