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06-23 10:34:00   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环函〔200872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辽环〔200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噪声源、还是企业厂界内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企业整体产生的噪声,应在企业厂界外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进行监测。如果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厂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应对企业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适用 复函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