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12-17 22:05:00   信息来源:原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环境法律的效力高于环境行政法规,故应优先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在具体的执法中应当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属于同位阶的环境行政法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新的规定,按照优先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则,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执法解释复函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