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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04-05 16:55:00   信息来源:原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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