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 |
环法〔200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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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牛文波 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一期工程(2×300MW机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26.7亿元。1996年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 1998年12月26日,该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1#机组和2#机组分别于2000年5月25日和2001年12月24日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14—1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结论表明,该项目1#机组电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Ⅱ时段标准限值。该项目1#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因此应当受到处罚。 2004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4〕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电力工业部1996年2月6日《关于湖南益阳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电计〔1996〕90号)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2月28日《关于湖南益阳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监〔1996〕190号) ——你公司2003年8月27日《关于对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委托函》(湘益发电计〔2003〕68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4年2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04〕第004号) ——2004年3月23日《华中电网检修票》(网检20040162号)关于1#机组退出运行和检修的时间安排。 ——2004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4〕3号) ——你公司2004年4月1日《关于益阳电厂一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湘益发电生〔2004〕44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一期工程(2×300MW机组)建设项目1#机组停止生产。 2、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财政部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关于责令1#机组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你公司2004年4月1日《关于益阳电厂一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湘益发电生〔2004〕44号)反映,你公司1#机组于2004年3月9日发生锅炉爆管;3月22日该机组再次发生锅炉爆管。根据你公司2004年4月6日提交的《华中电网检修票》(网检20040162号)显示,1#机组已自2004年3月23日6时起,被批准退出运行进行检修,并计划于2004年4月14日18时检修完工。 鉴于你公司1#机组2000年5月25日投入生产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经过验收;2003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3年10月14—19日现场验收监测也表明,1#机组环境保护设施仍不合格;现1#机组又因故障而停运检修,故我局责令你公司1#机组停止生产的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 你公司1#机组配套建设的静电除尘器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之后,1#机组方可投入生产。在经我局验收合格之前,1#机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该项目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决定 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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