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建设,鉴于原《云浮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云府〔2013〕59号)已失效,我市亟需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云环〔2021〕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一、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本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被举报对象包括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涉及冶炼、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项目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印染、造纸、制革工业污泥的。
(五)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七)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途径目前包括三种:
(一)电话举报:0766-8813422
(二)电子邮件举报:yfsthjjb@163.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四、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举报应当提供的信息:
(一)参与奖励:举报人明确提出参与有奖举报。
(二)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三)违法行为信息: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五、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追加一倍奖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关停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被举报人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举报人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怎么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并完成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
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举报人信息加密?
本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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