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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8 11:17:20   信息来源:本网

  YFBG2021003

  

  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环〔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市法制部门云司审〔2021〕13号审查同意,现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8日     

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涉及冶炼、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项目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印染、造纸、制革工业污泥的。

  (五)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七)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追加一倍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根据规定获得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8813422;电子邮箱为:yfsthjjb@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经审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纳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有奖举报事项受理登记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60日内完成,因案件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奖励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领奖手续。

  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关停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被举报人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举报人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奖金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举报案件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故意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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