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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22号

发布时间:2019-07-16 16:0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96922658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地号:02-01-00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夜间营业时产生噪声污染,影响附近群众的正常生活作息,被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5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地号:02-01-0002)的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卡拉ok娱乐项目,占地面积约3800平方米,设有歌舞大厅1个,KTV包房11个。其中歌舞大厅面积约600平方米,总共有低音炮音箱6组,高级音箱9个,每个KTV包房设有普通音箱2个。歌舞大厅四周及天花采用实心墙体和隔音棉进行隔音;KTV包房采用多层空心墙进行隔音;消防通道设有隔音门进行隔音。

    2019年6月15日22时至24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歌舞大厅正常营业,歌舞大厅6组低音炮音箱、9个高级音箱正常播放。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监测,该项目噪声边界南面测量值为58.9分贝、边界东南面测量值为60.9分贝,项目边界噪声存在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15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1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6月15日1份3页);

      4、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凯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声字第0600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停止使用低音炮音箱。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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