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323227322J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大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换证年审申请,2019年4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的厂房周边堆放有大量石材废渣池泥和石材废渣边角料,堆放的石材废渣池泥池渣及石材边角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于2019年3月开始陆续进行堆放,至今堆放石材废渣存量已达到1500多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4月17日);
4、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林善标及李树红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5、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6、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云环建管[2015]34号);
7、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建设项目验收批复(云环验[2015]124号);
8、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环保砖建设项目:
立即对现堆放的石材废渣池泥池渣及石材边角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停止堆放石材废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