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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7-13 09:29: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300456506149C

法定代表人:傅南琳

住所:云浮市城区建设北路10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院主要从事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及护理保健服务,检查时你院正常经营,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采用添加盐酸、无机盐反应产生二氧化氯对废水进行消毒,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检查时,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取样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05001号]显示,你院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3.5×105个/L,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的69倍。根据上述检查及监测情况,你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5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7张:

4、云浮市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傅南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05001号]1份共6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0号)、送达回执各1份;

8、云浮市中医院提供的资料复印件1份共5页。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院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院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的69倍,鉴于你院超标排放废水后积极采取措施,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属于初犯,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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