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QGDM1D
法定代表人:赵丽珍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双上村委会双上村大石岭(原环保建材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水洗砂,已建成的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占地约13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约560万元(其中基础建设约120万元、生产设备380万元、场地租金约6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1条洗砂生产线、1个铁制沉淀池、15台压滤机、配套建设有1组废水沉淀池,主要的生产流程:砂土-泥沙分离-振筛-水洗-砂;泥土-泥沙分离-沉淀池-压滤-泥饼。你公司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5月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9张:
4、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朱伟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1号)、送达回执各1份;
8、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书》1份4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至今,以及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犯,违法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