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4号)
云环罚〔2019〕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QGDM1D
法定代表人:赵丽珍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双上村委会双上村大石岭(原环保建材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水洗砂,已建成的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占地约13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约560万元(其中基础建设约120万元、生产设备380万元、场地租金约6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1条洗砂生产线、1个铁制沉淀池、15台压滤机、配套建设有1组废水沉淀池,主要的生产流程:砂土-泥沙分离-振筛-水洗-砂;泥土-泥沙分离-沉淀池-压滤-泥饼。你公司虽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直至调查时仍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2018年4建成。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5月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9张:
4、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朱伟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1号)、送达回执各1份;
8、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书》1份4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 8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虽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直至调查时仍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4建成,以及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犯,违法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6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