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环改字〔2019〕6 号
发布时间:2019-03-06 15:16:00 信息来源:
云环改字〔2019〕6 号
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2日,我局委托深圳市政院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检测。经检测: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处理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苯乙烯排放浓度为12.1mg/m³,排放速率0.45kg/h;臭氧浓度排放浓度为1738mg/m³;VOCs排放浓度为53.2mg/m³,排放速率1.96kg/h(其中VOC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其排放浓度超标0.77倍)。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1.进一步完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完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后,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大气污染物的检测;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上述整改措施限期在60日内完成,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督察。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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