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38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
负责人:谭锦棠
联系电话:1392328XXXX
详细地址:云城区前锋镇罗坪珠墩振兴果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油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同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废水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9日1份);
3. 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9日);
4.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
5.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油墨生产项目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0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前锋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