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23227322J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大坑口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和5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环保砖生产,利用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废渣(池泥)、水泥和石屑生产环保砖。你公司厂房周边露天堆放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石材废渣边角料约1000多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9年4月17日和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19年4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11张:
(1)公司现场检查照片8张,确认签名照片1张;
(2)公司合伙人李树红身份证影印件照片2张;
4、《关于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关于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公司法人代表林善标身份证复印件2份;
8、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10、《场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租金收据复印件一份;
11、征用山地旱地水田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2、《证明》复印件一份;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16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石材废渣边角料1000多吨,以及你公司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