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3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鼎康瑞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你配送中心):
注册号:445302600075198
经营者:赵建华
联系电话:136*****767
身份证号码:4224***********315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原露天矿02幢单身楼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0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原露天矿02幢单身楼一楼的云城区鼎康瑞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你配送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配送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原露天矿02幢单身楼一楼的云城区鼎康瑞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从事餐具清洗、消毒、配送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配送中心没有进行餐具洗涤作业,但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且有臭味明显的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在废水总排放口处采水样并送样至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3002号),你配送中心外排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为1110mg/L(排放标准110mg/L),氨氮为8.54mg/L(排放标准15mg/L),总磷4.10mg/L(排放标准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3.8mg/L(排放标准1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4)9.09倍、3.10倍、1.3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0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0日1份4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18年3月20日1份);
4、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1份;
5、《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3002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配送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洗涤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水违法行为。
你配送中心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你配送中心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配送中心据不改正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配送中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配送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