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金孔(云城区黄金孔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经营者:黄金孔
住所:XX市XX区XX镇水东村委XXXX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7日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项目占地约65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14万元(其中生产设备7万元、租金7万元),建成投入生产的设备有:4台薄片机、2台手扶磨机,配套建有废水、粉尘防治设施。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8月建设投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3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3张:
(1)现场检查照片1张;机械设备及补板场照片4张;
(2)收尘器照片1张;危险废弃物贮存间照片3张;
(3)经营者陪同检查及签名照片2张;
(4)经营者黄金孔身份证照片2张;
4、2018年12月24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一份。
5、我局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9)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石材厂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石材厂生产时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周边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石材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万元的百分之四计罚,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