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3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JBCU7B
联系电话:1360023XXXX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号:06-03-013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条人造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7月开始建设,于2018年1月建成1条人造石生产线,试生产了几块人造石样板,之后过年放假,于2018年3月9日之后继续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另一条人造石生产线仍在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8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8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28日);
4、云浮市拓盈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华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5、云浮市拓盈石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