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金孔(云城区黄金孔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经营者:黄金孔
住所:XX市XX区XX镇XX村委XXXX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7日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设备有:4台薄片机、2台手扶磨机,配套建有废水、粉尘防治设施。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补板工艺使用树脂,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石材加工项目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3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3张:
(1)现场检查照片1张;机械设备及补板场照片4张;
(2)收尘器照片1张;危险废弃物贮存间照片3张;
(3)经营者陪同检查及签名照片2张;
(4)经营者黄金孔身份证照片2张;
4、2018年12月24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一份。
5、我局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9)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石材厂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石材加工项目投入生产,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