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3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康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65717249U
联系电话:1382673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西三路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2年6月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17年7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2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2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22日);
4.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康权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5. 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6.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18年2月电费单复印件;
7.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用电情况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人造石生产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