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长益石材厂:
经营者:练国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30720925M
联系电话:1360296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工业区(裕泰石材厂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6年2月16日已报批加工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且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云环建管〔2016〕17号)。于2016年4月5日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云环验〔2016〕033号)。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加工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项目未在密闭空间中作业,也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6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16日);
4.云城区长益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城区长益石材厂经营者练国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云城区长益石材厂年加工人造石板材3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6〕17号)复印件;
7.《关于云城区长益石材厂年加工人造石板材3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16]033号)复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人造石生产线完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