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号)
云环罚〔201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法定代表人:韦余春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2018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大塱路由你公司承建的领誉项目建筑工地正在施工作业,该工地2号楼塔吊地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不经六级沉砂池处理,直接用抽水泵接软管排入工地门口的地下雨水渠,废水通过雨水渠经入河排污口排入大坎河,外排废水呈黄色浑浊,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坎河入河排污口处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35×104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悬浮物排放标准:60mg/L)的224倍。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11月8日《现场取证资料》(共9张照片):
(1)云浮碧桂园领誉项目建筑工地内2号楼塔吊基础正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废水内有用于抽废水的蓝色软管照片1张;
(2)抽取2号楼塔吊基础施工废水软管的另一端排口直接接入门口处地下雨水渠,现场检查时该工地已停止排放废水,但仍可见软管排口处地面的黄色泥浆的排放痕迹照片2张;
(3)施工废水软管的另一端出口直接接入门口处地下雨水渠,不经旁边的沉淀池处理照片1张;
(4)该工地外排施工废水污染大坎河照片2张;
(5)检查时该工地地下雨水渠在大坎河入河排污口处仍有少量施工废水外排,执法人员随即在入河排污口处采样照片2张;
(6)项目工地负责人黄寿松对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照片1张。
4、你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黄寿松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
5、云浮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11008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和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各1份;
6、我局2018年11月16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6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107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于2019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云浮市环境保护处罚陈述》,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主要理由:一是领誉项目用地面积为1.3万平方,场地狭窄,二层地下室,周边为居民区和车辆检测站: 2018 年11月8日你公司进行基坑开挖中,基坑为平均开挖深度为-10.3m,由于项目的地质和水文条件+分复杂,地下水十分丰富,基坑底局部出现涌泉现象,整个地下室每小时大概有80立方米的水渗进基坑里,抽水工作量大,为确保基坑和周边房屋的安全性,工人只好加快地下室抽水,造成外排污水超标。二是积极整改。当天发现外排污水水质超标后,你公司管理人员立即命令工人停止抽水,工地随后停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包括:加建沉淀池;投放净水剂;加快泥浆沉淀;地下室承台开挖产生的泥浆水抽至地下室的沉淀池;经地下室沉淀池沉淀后抽至基坑上面洗车槽附近的第-级沉淀池;经过五级沉淀池沉淀后再通过下水道排至大坎河里。经过整改和加强管理后,2018年11月8日以后已再无异常排污现象,希望我局综合考虑到当时抢险的特殊性,且出现违法行为时你司立即停工整改,从轻处罚。另外,你公司目前资金情况比较困难,年前要付清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资金方面压力非常大。
我局认为,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守法底线,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排放污染物。你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35×104mg/L(超标224倍),以及你公司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8年10月1日因超标排放施工产生的废水被我局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现再次超标排放废水,属于再犯,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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