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2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90463538R
联系电话:1382688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西二路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09年已报批桥切、磨光等石材加工生产线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且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于2013年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3月开始扩建4条人造石生产线项目,4条人造石生产线主要包括3条人造石板材生产线(主要设备有搅拌机6台、压制机3台、烘干机6台),1条人造石荒料生产线(主要设备有人造石荒料机1台),项目于2015年12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经调试,于2016年6月调式完毕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9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19日);
4.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2009079)》复印件;
7.《关于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09]079号)复印件;
8.《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编号201330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