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叶明(云城区李叶明养猪场,以下简称:养猪场):
经营者:李叶明
身份证:44098119XXXXXXXXXX
养猪场地址:XX市XX区XX镇XXX村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猪场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猪场未依法备案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7年1月投入生产。你养猪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约120万元,建成有2排猪舍、40个猪圈,配套建有3个沉淀池、1个降解床。现存栏量约800头,年出栏量约2000头。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11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照片2张;
(2)你养猪场的猪圈照片2张;
(3)你养猪场的猪尿猪粪沉淀池照片2张;
(4)你养猪场的降解床照片2张;
(5)你养猪场的经营者李叶明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签名照片1张;
(6)你养猪场的经营者李叶明提供的身份证影印件2张;
4、云浮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106号), 告知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猪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考虑到你养猪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犯,未造成社会影响,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养猪场畜禽养殖场项目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账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