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祚飞(云城区罗沙吴祚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
经营者:吴祚飞
联系电话:186*****371
身份证号码:4525***********69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南山河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南山河边的云城区罗沙吴祚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沉淀池的最后一级设置一排放口,用一块可活动的铁皮进行封堵,最后一级沉淀池旁边设一小孔,直径约5cm,手扶磨机的生产废水部分收集至沉淀池,池内废水在上述排放口流至厂内的封闭排水渠后排出厂外南山河,部分生产废水直接经最后一级沉淀池旁边的小孔外排,最后排入南山河。外排废水呈红色,水量较大。你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0月租赁厂房擅自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4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4日1份4页);
3、现场照片资料证据(2018年3月14日1份);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18年3月14日1份);
5、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18年3月14日1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厂完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责令你厂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