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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0 11:0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2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祚飞(云城区罗沙吴祚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

经营者:吴祚飞

联系电话:186*****371

身份证号码:4525***********69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南山河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南山河边云城区罗沙吴祚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沉淀池的最后一级设置一排放口,用一块可活动的铁皮进行封堵,最后一级沉淀池旁边设一小孔,直径约5cm,手扶磨机的生产废水部分收集至沉淀池,池内废水在上述排放口流至厂内的封闭排水渠后排出厂外南山河,部分生产废水直接经最后一级沉淀池旁边的小孔外排,最后排入南山河。外排废水呈红色,水量较大。你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0月租赁厂房擅自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4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4日1份4页);

3、现场照片资料证据(2018年3月14日1份);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18年3月14日1份);

5、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18年3月14日1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厂完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责令你厂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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