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环违改字〔2018〕2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0 10:34: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26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本色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51264382U

法定代表人:卢灿辉

联系电话:138*****878

身份证号码: 4453***********03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地号:04-02-032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浮市本色石材有限公司主动反映违法情况,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地号:04-02-0321)云浮市本色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3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6月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6月投入生产至2017年9月,现在是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3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3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13日1份);

4、你厂提供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3月13日3份);

5、你厂提供的2017年9月-2017年12月的电费单复印件4张。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