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 24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游天德(云城区高峰街游天德石英石加工场):
厂方代表人:游天德
联系电话:138*****077
身份证号码:4428***********315
详细地址: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新田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7日对位于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新田坳的云城区高峰街游天德石英石加工场(以下简称:你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3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9月开始建设,于2017年10月建成,建有主要生产设备碎石生产线一条、水洗设备一套,配套建有一口水塘(用于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水喷淋除尘装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7年12月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2月7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8日1份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2月7日及3月8日1份4页);
4、游天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加工场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对你加工场依法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