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石元(云城区恒泰石材厂):
注册号:445302600222556
经营者:吴石元
联系电话:139*****975
身份证号码:4428***********31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基地三区内(序号:MY-2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你主动反映违法情况,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基地三区内(序号:MY-22)的云城区恒泰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4月开始建设,并于2013年12月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4年3月投入生产至2017年9月,现在是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6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6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6日1份);
4、你厂提供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厂长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3月6日3份);
5、你厂提供的2017年8月-2018年2月的电费单复印件(2018年3月6日3张、2018年3月7日1张)。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