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共享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0号)
云环罚〔2018〕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共享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03952690M
法定代表人: 叶荣康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石材转移基地兴达大道B-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城区安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你公司已领取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530020170000204),排污种类:废气、噪声#。检查发现你公司四级沉淀池第四级的上部设置有一个直径约30cm的水泥管排放口,通过该水泥管连接厂外的雨水渠,沉淀池内生产废水从排放口和水泥管外排到厂外的雨水渠,我局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78mg/L。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7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8张:
(1)我局联合安塘街道办事处对安塘石材基地的石材企业开展环境整治,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有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5张;
(2)我局执法人员在兴达大道路边的排放口采样照片2张;
(3)你公司负责人叶年望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叶荣康身份证复印件、叶年望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5、《关于云浮市立捷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板材13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6〕88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8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7001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各1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8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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