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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4号)

发布时间:2018-10-08 15:05: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055316379L

法定代表人: 李建财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其中1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5年8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2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3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配套建有1台20头自动磨光机,每条人造石生产线均配套一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人造石成产车间配套建设两套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2018年8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5张:

(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2)你公司厂长冯建成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身份证复印件厂长冯建成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9号)、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9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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