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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3号)

发布时间:2018-10-08 15:03: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055316379L

法定代表人: 李建财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其中1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5年8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2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3号人造石生产线于2017年1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35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其中:1号人造石生产线投资约300万元、2号人造石生产线投资约250万元、3号人造石生产线投资约250万元。配套建有1台20头自动磨光机,每条人造石生产线均配套一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人造石成产车间配套建设两套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2页;

2、2018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4页;

3、2018年8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5张:

(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2)你公司厂长冯建成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身份证复印件厂长冯建成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9号)、送达回执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8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申辩书》,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你公司于2018年6月已主动向我局申请补办相关环保手续,想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希望我局能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这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认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2号、3号人造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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