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广合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2号)
云环罚〔2018〕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广合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YQKX7J
法定代表人: 张广明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地号:04-02-0343,即艾简石材斜对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到厂外的水渠,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外排口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为2.03×102mg/L,悬浮物排放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1.03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2018年7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6张:
(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2)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排生产废水的排放口采样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广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你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复印件1份;
6、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7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8)第0701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和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各1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7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7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1.03倍,鉴于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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