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吴芋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6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09:17: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8〕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芋:

身份证号码:51052519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群众举报有2辆重型货车在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茆岭村路口侧倾倒石材废浆,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和1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向水体违法排放(倾倒)石材废渣。于8月17日晚上20时左右,你雇请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川E·0A116 解放牌重型货车到位于云城区安塘街道的云浮市云城区源福石材厂清运石材废渣,然后将装载的石材废渣(与另一重型货车合共清运约18立方,约27吨)运到安塘街道古宠村委茆岭村路口夏小线路边停放,当晚约21时用直径约10CM的蓝色软管接通车辆后部阀门,蓝色软管另一端连通到旁边的安塘河,将车上的石材废渣排放(倾倒)到安塘河,致使河水显白色。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停放在安塘街道办的车辆未倾倒完的石材废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车厢内石材废浆的悬浮物浓度为3.84×105mg/L。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2页;

2、2018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页;

3、2018年8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2页;

4、2018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

5、2018年8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5张:

    (1)对云城区安塘街道夏小线古宠村委茆岭村路口侧进行现场检查照片1张;

(2)用于排放石材废浆的蓝色软管照片1张;

(3)石材废浆通过蓝色软管直接排放到安塘河里照片1张;

(4)车厢后部下方的阀门和连接的蓝色软管照片2张;

(5)川E.0A116的车主吴芋身份证影印件2张;

(6)赣C.Q9337的车主吴禹身份证影印件2张;

(7)涉嫌非法倾倒石材废浆的车辆照片2张;

(8)川E.0A116车辆行驶证影印件2张;

(9)赣C.Q9337车辆行驶证影印件2张;

6、2018年8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3张:

(1)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型货车(川E.0A116)装载未倾倒完的石材废浆进行采样取证照片1张;

(2)车主吴芋确认在其重型货车(川E.0A116)上采样取证的石材废浆样品签字照片1张;

(3)车主吴芋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照片1张;

7、云浮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8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8002号〕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101号), 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向水体排放(倾倒)石材废渣,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