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利年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85号)
云环罚〔2018〕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利年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51R10828
法定代表人: 张方明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桐围村委桐围大坑口狮腰山地段A区第一卡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双随机”抽查,2018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37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60万元,基础设施及租金20万元)。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3台、切边机2台、仿型机2台、绳锯1台、手扶磨光机1台、立车1套、线条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一组和简易收尘房等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8月1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你公司营业执照照片6张;
4、你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方明居民身份证、受托人梁锐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100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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