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9号)
云环罚〔2018〕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04109
法定代表人: 李成坚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五期C-15号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主动反映的情况,于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6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2017年8月底停止生产。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122.3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2台、中切机3台、切边机1台、雕刻机2台、水刀机1台、线条机1台、磨边机1台、天车1台。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有:三级废水沉淀池一组、一体化收尘设施一台。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6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1)你公司概况照片2张;
(2)你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照片2张;
(3)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一组照片1张;
(4)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一体化收尘设施照片1张;
(5)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照片1张;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坚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成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你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电费发票复印件、清石渣收据复印件、你公司机械清单复印件各1份;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25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4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主动反映违法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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