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勇(云城区高峰街黄国勇废品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7号)
云环罚〔2018〕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国勇(云城区高峰街黄国勇废品加工场)(以下简称:加工场):
身份证号码:33032719XXXXXXXX
加工场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黄婆岭
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2018年6月28日、6月30日和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废塑料加工、再生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6月2日建成投入生产。你加工场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约38万元。建成投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废塑料加工生产线一条,其中:破碎机1台、废塑料清洗机1台、甩干机1台、造粒机1套。配套建有四套废水处理沉淀池,其中:一套两级沉淀池、一套三级沉淀池、两套五级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3页;
2、2018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
3、2018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
4、2018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页;
5、2018年6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20张:
(1)根据高峰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举报情况,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城区高峰街龙盘围村以及上游河流进行调查照片2张;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现场检查情况照片5张;
(3)你加工场的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照片4张;
(4)你加工场水洗设备旁排水渠设置的一个缺口,生产废水从缺口排至厂房后二级沉淀池照片1张;
(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场的生产设备依法进行查封照片2张;
(6)你加工场厂房后二级沉淀池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照片2张;
(7)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加工场厂房后沉淀池和厂界下游500米采水样照片2张;
(8)2018年6月28日,你加工场厂房出租者刘东成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9)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工场经营者黄国勇进行调查询问,黄国勇阅签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6、黄国勇身份证复印件1张;
7、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印件、委托书影印件、山地承租合同影印件等材料5份;
8、我局出具的《查封决定书》(云环查字〔2018〕1号)复印件、送达回执复印件及查封清单复印件各1份;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5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10、罗定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7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罗)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624A号〕复印件1份。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你加工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1号), 告知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加工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加工场废塑料加工、再生利用项目未依据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加工场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加工场废塑料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8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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