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亮洁餐具清洗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5号)
云环罚〔2018〕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亮洁餐具清洗中心(以下简称:餐具清洗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W43767J
经营者:高翔慧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土门村委秧地坪村(云浮电台往土门方向200米)
你餐具清洗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餐具清洗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市大气和水督查组通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6日到你餐具清洗中心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餐具清洗中心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5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你餐具清洗中心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餐具清洗线、1条碗碟包装线、1条筷子包装线,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废水沉淀池,清洗餐具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放到厂后的小溪。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7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 张:
(1)对你餐具清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2)你餐具清洗中心机械生产设备照片10张;
(3)你餐具清洗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4)你餐具清洗中心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5)你餐具清洗中心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6)你餐具清洗中心废水处理配套有沉淀池照片2张;
(7)你餐具清洗中心合伙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照片1张;
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6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餐具清洗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向你餐具清洗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92号), 告知你餐具清洗中心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餐具清洗中心有权要求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你餐具清洗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餐具清洗中心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餐具清洗中心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餐具清洗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餐具清洗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餐具清洗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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