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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2号)

发布时间:2018-07-18 09:10:00   信息来源: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罚〔2018〕7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法定代表人:韦余春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2018年5月30日23时和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大路由你公司承建的云浮市大坎碧桂园领誉商住小区建筑工地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向我局报批,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检查时,现场有运输水泥混凝土的槽罐车进出工地,工地右侧有一在建楼房顶正在进行楼面水泥混凝土浇筑;工地内售楼部门前的地面进行水泥混凝土硬底化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5月30日《现场取证资料》(共6张照片);

(1)工人使用挖掘机铲斗装水泥对售楼部门前地面进行水泥硬底化作业照片2张;

(2)运送水泥混凝土的进地面硬底化作业的槽罐车照片1张;

(3)1号楼塔吊亮灯,工人正进行楼面水泥浇筑照片1张;

(4)运送水泥混凝土浇筑1号楼4楼楼面的槽罐车照片1张;

(5)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工地负责人吴朝良现场施工作业情况照片1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韦余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吴朝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6、我局2018年5月9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2号)复印件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7、我局2018年6月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6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裁量标准第1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未依法向我局报批,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你公司曾于2018年4月20日、4月25日分别在我市星岩路碧桂园天玺项目以及大坎碧桂园领誉项目实施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且经我局书面责令改正未改正,仍于5月30日在大坎碧桂园领誉项目再次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属于屡犯,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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