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朱桂连(云城区罗沙朱桂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
经营者:朱桂连
联系电话:135*****546
身份证号码:4428***********843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大哗肚南山河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8日对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大哗肚南山河边的云城区罗沙朱桂连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9月租赁厂房开始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10月建成后投入生产,中途停产了一段时间,并于2018年1月下旬重新投入生产至2018年2月8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2月8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2月8日1份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2月8日1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