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吉盛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57号)
云环罚〔2018〕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吉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4WL93B
法定代表人: 王小秋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地段(地号:04-08-0027)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8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929平方米,主要从事大理石马赛克石材加工生产,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破薄机4台、磨光机1台、颗粒机8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四级沉淀池一组和配备2台循环水泵。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部分破薄机和颗粒机生产废水从第一级沉淀池(共四级沉淀池)侧设置的排放口外排至厂侧排水渠后排出厂外安塘河。我局执法人员从排放口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29×103mg/L。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2018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4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6张及光盘1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2)执法人员在沉淀池第一级外排口废水处采水样照片1张;
(3)你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张;
(4)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视频并刻入光盘1张;
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5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4004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复印件各1份;
5、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庹怀军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王小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我局2018年5月8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1号)、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0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加工项目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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