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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55号)

发布时间:2018-06-13 17:12:00   信息来源:云浮日报

云环罚〔2018〕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5302765717249U

法定代表人:林康权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西三路东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未建成,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于2017年7月后停止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8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8年3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17张照片):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3张;

(2)你公司生产设备照片4张;

(3)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照片1张;

(4)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照片2张;

(5)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设备照片7张。

4、你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康权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总经理林亦耀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麦少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你公司生产设备装机负荷表(用电量,共4页)、2013年3-11月和2017年7月-2018年2月电费发票、《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加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05〕91号)复印件、《关于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加工生产线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云环验〔2006〕1号)复印件等各1份;

5、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3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人造石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需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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