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43号)
云环罚〔2018〕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TCQ3X
法定代表人: 黄永安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古宠村委凤尾村榄塘山地段(即云浮市凯美石材有限公司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根据安塘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7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7台、龙门介3台、仿型机4台、切边机6台、自动磨1台、钻孔机3台、翻石机1台、拉床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1组及循环水泵,固废处理设施石材废渣压渣机1台。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2018年5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一组及循环水泵照片1张;
(3)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固废处理设施压榨机照片1张;
(4)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照片1张;
(5)你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李金洪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永安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李金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2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由于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且环保设施未依法竣工验收投入,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7月、9月主动向我局反映环境违法事实,并提交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给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接受行政处罚,恳请我局考虑你公司于去年已主动反映违法行为,有自首情节,依法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建设对环境在影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竣工后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这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正常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且违法行为持续到新法实施之后,根据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应当用新法进行处罚,即适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你公司请求以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从轻处罚,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适用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且我局处罚裁量已经考虑到你公司主动反映违法行为的情节,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加工项目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系初犯,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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