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42号)
云环罚〔2018〕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TCQ3X
法定代表人: 黄永安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古宠村委凤尾村榄塘山地段(即云浮市凯美石材有限公司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根据安塘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7台、龙门介3台、仿型机4台、切边机6台、自动磨1台、钻孔机3台、翻石机1台、拉床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1组及循环水泵,固废处理设施石材废渣压渣机1台。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2页;
2、2018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4页;
3、2018年5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一组及循环水泵照片1张;
(3)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固废处理设施压榨机照片1张;
(4)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照片1张;
(5)你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李金洪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询问笔录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永安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李金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1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由于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且环保设施未依法竣工验收投入,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7月、9月主动向我局反映环境违法事实,并提交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给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接受行政处罚。恳请我局考虑你公司于去年已主动反映违法行为,有自首情节,依法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这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认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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