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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创意木质工艺品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18号)

发布时间:2018-06-06 17:05:00   信息来源:云浮日报

云环罚〔2018〕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创意木质工艺品加工场(以下简称:加工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301282

经营者:朱建林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迳口村委朱屋村路口

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加工场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加工场从事木质工艺品加工,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依法验收,于2016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压板机1台、雕刻机3台、板锯1台、刨机5台、镂铣机1台、线锯1台,配套建有粉尘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3月13日《现场取证资料》(共15张照片):

(1)你加工场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2)你加工场经营者朱建林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加工场的现场检查照片9张;

(4)你加工场的布袋除尘设施和水帘式喷淋设施照片3张;

4、我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27号)、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你加工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59号), 告知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加工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加工场木质工艺品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加工场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责令你加工场限期3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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