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9号)
云环罚〔2018〕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303861158Y
法定代表人: 邝永榆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东二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动向我局反映环境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4日和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5年4月新建的2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6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其中: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建成后投入生产使用至今,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仍在调试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2018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18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
3、2018年5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23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公司机械生产设备照片11张;
(3)你公司危险废物随处堆放照片2张;
(4)你公司废水处理沉淀池照片1张;
(5)你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照片2张;
(6)你公司伟珑生产车间照片3张;
(7)你公司生产车间照片2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邝永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聂冠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宝云岗石厂人造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09〕168号);
6、我局出具的《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宝云岗石厂人造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意见》(云环验〔2010〕02号);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6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书面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申请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我局立即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公司新建的2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主动反映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人造石生产项目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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