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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3-01 15:41: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1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胜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29059

法定代表人:曹航

联系电话:133*****889

身份证号码:4206***********03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布贯村委园岗仔小夏线侧(地号:04-10-002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5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布贯村委园岗仔小夏线侧的云浮市胜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3月擅自搭建厂房进行石材加工项目建设,于2015年3月建成后开始投入生产至今。该石材加工项目建有主要生产设备薄片机2台、细孔机3台、成型机3台、磨水机6台,数控机4台。配套建有三级沉淀池一组(容积约40立方米),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15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16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2018年1月15日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

    6、云浮市胜创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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