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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坤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8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15:15:00   信息来源: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罚〔2018〕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坤海:

住址:xx市xx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身份证号码:441229xxxxxxxxxxxx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3日晚,云城区高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粤WO1422重型自卸货车在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处(小铁路旁边)违法倾倒石材废渣,并向我局报告。我局接报后,派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5月23日晚上8时许,你雇佣的驾驶员谢海泉驾驶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在云安区六都镇的一间无厂名石材厂清运一车约22立方米石材废渣,于9时许驾驶该车到上述地方将车上的石材废渣倾倒(丢弃),被高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运载的石材废渣倾倒了一半,约11立方米(按密度为1.5g/cm3换算,约16.5吨)。倾倒石材废渣的场所四周仅以挡土墙和附近山体围起来,形成一个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露天大坑,未采取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2018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8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4、2018年5月23日、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16张:

(1)2018年5月23日,你雇佣的司机驾驶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在云城区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的一处石材废渣堆场违法倾倒石材废渣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

(2)2018年5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高峰街派出所民警通过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的指路,到达上述石材废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照片4张;

(3)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签名确认的车辆停放说明照片1张;

(4)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照片1张;

(5)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照片1张;

(6)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驾驶证、身份证照片各1张;

(7)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拥有人叶坤海身份证照片1张;

(8)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阅签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9)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阅签现场检查笔录照片1张;

(10)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海泉阅签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49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4号), 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处罚告知书后书面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请求我局立即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裁量标准第3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石材废渣),以及你倾倒(丢弃)石材废渣约16.5吨,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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