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浮市梅民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7号)

发布时间:2018-05-23 09:43: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梅民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JDAE97

法定代表人:梅民生

倾倒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长官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我局反映有人往腰古镇腰古村委长官坑村鱼塘倾倒石材废浆。2018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方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向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长官坑村一鱼塘倾倒(丢弃)石材废渣。4月19日晚上8点多,你公司司机方丙付驾驶石材废渣清运车(车牌号码为蒙G84979)到腰古明新石材厂进行石材废渣清池,并将石材废渣(废浆)装到清运车上,大概到晚上11点多将装载的石材废渣(废浆)运到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长官坑村的鱼塘倾倒(丢弃),倾倒(丢弃)的石材废渣(废浆)约18吨。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8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8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2018年4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10张:

(1)对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长官坑村倾倒石材废渣点进行现场检查照片3张;

(2)你公司负责人梅杰耀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公司司机方丙付身份证影印件2张;

(4)你公司清运废浆的车辆照片2张;

(5)你公司清运废浆车辆行驶证影印件1张;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梅民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8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陈述书》,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由于你公司车辆驾驶人方丙付不明负责人梅杰耀指挥,误倒石材废渣至长官坑鱼塘造成鱼塘主投诉,你公司已承认错误并按鱼塘主要求做出赔偿,已处理完善双方纠纷。二是由于司机不清楚实际倾倒泥渣重量,特此你公司负责人梅杰耀提出申述,当时车厢底部只有10公分残留泥渣约1.5吨倾倒至鱼塘,因此希望我局按实际倾倒泥渣重量1.5吨重新认定,希望我局从轻处罚,将处罚数额降至1万元以下。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石材废浆)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工作人员梅杰耀和驾驶员方丙付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均已承认大概倾倒了18吨石材废浆。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石材废浆),以及你公司倾倒(丢弃)石材废浆约18吨,数量较大,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裁量标准第3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